新闻资讯
 最新通知
2018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的通知

粤国货协 [2019】08号


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为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营秩序,完善行业统计制度,掌握行业运行和发展信息,根据商务部《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5年第9号)文件规定,凡于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法人备案或分支机构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需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2018年度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或备案数据将不能按时被采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在接受税务、工商、海关及海外相关机构或客户查询时,其经营状态将被视为“非营运状态或不详”。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填报业务备案(表三)(相关数据应为企业2018年度业务数据详见附件二)。
      二、将加盖企业公章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三)》、法人保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扫描在广东省商务厅备案的企业发送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备案邮箱2445066685@qq.com;在广州市商务委备案的企业,参照广州市商务局办事指南办理(广州市商务局官网“办事服务”栏“其他”项下的办事指南)。 
                            
  附 件:〔《业务备案表》表三〕数据录入时请注意内容     

    

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附件
  〔《业务备案表》表三〕数据录入时请注意以下内容:
  1、 注意年度经营情况中各项内容的计量单位。
  2、 各类营业额是指企业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总和(不扣除向承运人等最终支付的费用),不是缴纳营业税的依据。年营业总额=美元(万元)+人民币(万元),应以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合并后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企业主营业务营业额:包括海运、陆运、空运、快递、仓储业务产生的业务收入,都算作企业主营业务营业额。(备注,表三中没有企业主营业务营业额,仅为区分。)
3、 没有具体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或下设分支机构,诸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在向所在地区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时,只须在年度经营情况中填写本部相关统计内容;其下属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须向所在地区的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机关或单位申报,以免其分公司、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发生的业务重复统计。
4、 仓储:主要指仓储租金收入和劳务费收入。其中劳务费用收入包括:装卸费、出入库费、拆箱装箱费、包装整理费等。
  5、 缴纳税金,是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
  6、 海运进出口营业额界定、空运进出口营业额界定:企业开出发票并负责结算的进、出业务产生的营业额。
  7、 国际陆运业务界定:凡是过境运输,均按陆桥运输(陆运)计算,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营业额界定参照国际海运。
  8、 缴纳税金,是指营业税、所得税、附加税等。
  9、 年营业总额、年净利润总额、交纳税金均包括公司全部业务。



友情链接
联系电话:020-38806352,38813696  @2013 广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版权所有    粤ICP备16091685号
E-mail: giffa@vip.126.com QQ:2445066685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351号3012室 技术支持:科典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