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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港口经营市场,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有序,坚决杜绝各类非法、违法港口经营行为,促进全省港口市场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老旧码头进行规范管理和清理整治,相关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全力贯彻落实国家《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交通运输部《内河航运发展纲要》等重大部署,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老旧码头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推进专项整治。

  (二)明确责任。各地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港口“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各类码头进行全方面排查,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筹部署下,制定《老旧码头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组成工作专班,开展老旧码头的行政许可和非法码头的整治工作。

  (三)守住底线。各地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把行业准入关,对各类非法建设的码头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相关部门认定的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等条件的老旧码头,应按法定程序注销港口经营许可,依法予以责令停产、处罚。

  (四)实事求是。各地要针对老旧码头管理难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疏堵结合、分类处置的原则,采取关停并转、限期整改、搬迁整合、回收补偿、补办手续等有效方式进行整治。

  二、规范老旧码头的行政许可

  各地应对老旧码头“无证经营”的现象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着手整顿。各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借鉴我厅组织的深圳规范老旧码头管理试点经验,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老旧码头行政许可工作方案》,在满足安全、环保的条件下,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相应的行政许可工作必须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积极推进老旧码头升级改造

  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鼓励有条件的相关港口企业积极开展现有老旧码头的升级改造工作,并引导省内港航龙头企业参与。在规划、建设、升级码头硬件设施建设的同时,还应组织中小企业全方位学习港口龙头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开展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建设、制度建设,提高生产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四、大力开展非法码头的清理整顿

  各地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以及群众举报、其他单位转报的非法码头,应予以核实;对在港口经营许可工作中,发现的环保、安全不符合法规要求的老旧码头,坚决不予许可;对以上非法建设、无证经营的码头,应及时通报相应执法机构,报送所在地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五、加强信息报送

  (一)强化行政许可资料审核。各单位在开展港口经营许可时,要认真组织企业在“广东省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填写资料,或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到系统,要加强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把关,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核对港口经营许可数据。系统将对包括老旧码头在内的港口经营人,按有效(截止日期2020年6月30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分地市汇总港口企业信息,生成《港口经营许可证泊位信息汇总表》和《港口经营拖轮信息汇总表》。各地从系统下载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报厅。

  (三)各地制定的《老旧码头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及计划纳入许可的老旧码头、准备升级改造的码头、着手清理整顿的码头,按照附件中的对应表格形式,在2020年9月1日前盖印报厅。表格模板及基础数据可从系统下载。

  联系人:

  广州市通易科技有限公司  蔡文虎,38481073(系统支持)

  广东省港口协会  余永辉,83730076(资料收集)

  厅港口处  黄海亮,83846729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7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港口经营许可证泊位信息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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